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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精简现有机构,加强管理调控,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市政府决定,对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
  从即日起,凡工作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议事协调机构;涉及跨部门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为办理一定时期某项特定工作确需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应当明确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除国家、省政府有明确规定或情况特殊的议事协调机构外,不设实体性办事机构。
  二、统一议事协调机构的构成要素
  市长任组长(主任、总召集人)的,副组长(副主任、副总召集人)应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以上人员担任,成员应由各相关部门正职组成,下设的办公室主任应由牵头部门正职兼任;副市长担任组长(主任、总召集人)的,副组长可由相关副秘书长或牵头部门正职担任,成员可由各部门分管领导组成,涉及县(市)区的,成员为正职或副职。
  三、规范议事协调机构的审批程序
  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更名、合并、撤销,需由主办部门征求所涉及的市政府领导意见后,报市编委办审核,由市编委审批;涉及重大事项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议事协调机构一律不涉及机构编制事项。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名义制发的文件中涉及成立议事协调机构的,须经市编委办审批后,再报市政府办行文;单独就设立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发文的,由市编委行文。
  因市政府领导分工调整或工作变动,需调整议事协调机构负责人的,由主办部门征求市政府领导意见后,向市编委办提出调整申请,由市编委审批、行文。议事协调机构对成员进行调整,应经议事协调机构报负责人同意后自行发文,报市编委办备案。
  四、加强议事协调机构的清理整顿和日常管理
  市编委办定期组织开展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清理工作。对不符合设立要求的或已无实质性工作的,予以撤销;需要调整的,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同时,要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设立变更议事协调机构的,及时依法处理。
  各县(市)区、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意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议事协调机构进行清理和规范,并切实加强管理。
  
  附件:调整、保留及撤销的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辽阳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五日

  附件:
调整保留及撤销的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一、调整后的议事协调机构(24个)
  辽阳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主任由市长唐志国担任,副主任由副市长吴军、韩春军担任,具体工作由市卫生局承担。
  辽阳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张洪武担任,副组长由副市长陈强担任,具体工作由市发改委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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