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火灾隐患重点镇(办事处)要组织相关部门,落实专项经费,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工作。要组织开展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市政供水管网与市政消火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的原则,完成市政消火栓建设达标率达90%以上的目标。
3.按照《惠州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三年规划(2008-2010年)》,建立镇(办事处)专职消防队,保证营房、装备、人员达到建设标准。
4.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三)检查总结(2009年10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
1.市、县两级督导小组对集中治理阶段的工作进行跟踪检查。督促火灾隐患重点镇(办事处)对整治工作进行查漏补缺,消除工作死角和盲区。
2.认真总结整治工作成效,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对尚未完成整治的隐患提出解决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四)督查验收(2009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1.市、县整治工作督导组对火灾隐患重点镇(办事处)整治情况进行督查验收,确保整治工作达到目标要求。对整治工作组织不力、整治方案不落实、整治措施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未履行职责的相关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做好准备工作,迎接省政府的检查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对火灾隐患重点地区进行专项治理是充分发挥政府在消防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推进火灾隐患整治活动取得成效,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构建和谐平安惠州,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对隐患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明确责任,扎实推进整治。
1.各级政府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责任人、督办人的主要职责是:一是协调组织开展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二是对报请政府挂牌督办或责令停产停业的单位,要指导督促其研究制定整改计划。三是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四是督促各行业、各系统主管部门加强消防监管,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2.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从市政府到各社区、村(居)委会层层签订整治工作责任书,细化整治工作责任。凡在整治期间,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市政府对相关县、区和镇(办事处)有关责任人员实施问责。
3.安监、公安、工商、规划建设、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消防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和投入使用的,要依法予以查封、取缔、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