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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意见
(镇政办发〔2009〕3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维护社区卫生服务公益性质,有效缓解群众看病就医问题,促进“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实现,现就大力推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整体规划科学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每3-10万人或每个街道(镇)所辖范围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难以覆盖的地方下设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中心和站一体化管理,进一步整合优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和设置。到2010年底前,在市辖区和辖市城区实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镇)全覆盖,消除空白点,建成居民“15分钟健康服务圈”。
  二、实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标升级工程。辖市、区政府要对现有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专项论证,按照每个中心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设备达到省定标准的要求,确定需要改扩建、移址新建的中心数,启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标升级工程,作为实施民生工程的重要项目,重点投入、加快推进。辖市、区政府要统筹协调区域范围内公共用房资源,用于社区卫生服务用房。规划部门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要求,在新建居民住宅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配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施。辖市、区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抓紧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置基本装备;在未无偿提供用房前,对社区卫生机构租赁用房租金予以全额补助。确保到2010年底,全面完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设备装备任务。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在2009年5月底前完成独立法人登记。
  三、提高对社区卫生服务财政补助水平。2009年,市、区(包括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和镇江新区)两级财政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按辖区常住人口达到人均20元(市、区财政按1:1分担),今后逐年有所提高。区级政府财政还应足额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装备、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经费。经市考核验收,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辖区和镇江新区达标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以奖代补;市财政从2009年起共安排450万元专项培训资金,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人员规范化培训,分三年落实到位。各项补助经费均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市、区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同等标准补助。辖市财政参照上述标准安排社区卫生服务各项专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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