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项经费管理。区级财政部门设立社区卫生服务资金专用帐户,实行区级财政专户储存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可设立会计核算中心,对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有收入全额上缴专用账户,分单位独立核算,不平调资金。所需支出在确定的补助项目和标准经费总额范围内,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予以核拨。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取或摊派法定收费项目以外的任何费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也不得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取各种形式的管理费。
五、深化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各区要根据《镇江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镇编办〔2008〕61号)规定,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编方案,按照服务工作需要和精干、高效的要求,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重新核定科室建制、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三级聘用的人事制度,严格按规定合理配备具有法定执业资格或国家规定的技术资格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新进人员必须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全部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不得超编进人。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分轨制和岗位工资与绩效工资挂钩的分配制度,实现工作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强化三级绩效考核,即突出财政绩效,加强政府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突出工作绩效,加强卫生行政部门对中心的考核;突出服务绩效,加强中心对职工的考核。取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经济收入考核指标,建立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为主要指标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及相应的考核办法,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实现社区卫生服务效益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六、深化社区基本药品零差率使用改革。合理调整社区基本药品目录,完善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管理以及对取消药品加成率的合理补偿机制,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其他地区要创造条件积极推行。
七、合理确定社区医疗服务收费价格。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需要,合理调整和确定社区卫生医疗服务诊疗项目和价格标准,社区医疗服务价格不得超过一级医院收费水平。
八、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制度对社区卫生的引导作用。强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保障制度与社区卫生服务的有机衔接,降低参保人员在社区就诊的个人自付比例,制定鼓励双向转诊和家庭病床开展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资源,逐步做到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在社区诊治。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打造成医保服务平台,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的经办服务。加强以“就诊人头”为核心的“总额预算管理”,引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服务。到2010年,居民在社区门诊比例达到5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