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一月九日
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
根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赣府发〔2008〕16号)精神,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效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消除安全生产经营隐患,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面构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现就我市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全面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努力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全面清理各种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坚决依法取缔违法情节严重、屡查不改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引导和督促具备条件但暂未申领证照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尽快办理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推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从根本上有效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一)整治范围
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2、按规定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