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心城市房地产业和商业发展政策规定的补充意见
(宿政发[2008]1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扩大内需、促进发展,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8〕133号)精神和我市实际情况,对《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心城市房地产业和商业发展政策规定的通知》(宿政发〔2008〕107号)作以下补充和完善。
一、调整契税适用税率及标准。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其中个人购买144㎡以下(含144㎡)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二、调整房地产转让环节税收政策。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免征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将现行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条意见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暂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
三、调整放宽中心城市商品住宅的补贴范围。凡2008年1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12层(含12层)以上、16层以下高层住宅单套面积放宽至144㎡以上的由地方财政给予房款总额3%的补贴;购买16层(含16层)以上高层住宅单套面积放宽至144㎡以上的由地方财政给予房款总额4%的补贴。购买其他商品住宅,单套面积放宽至144㎡以上的由地方财政给予房款总额0.5%的补贴。其他补贴范围和标准按原文件(宿政发〔2008〕107号)执行。
四、进一步放宽普通住房信贷政策。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的居民,为改善居住条件,再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暂不受面积、价格及贷款次数等限制,首付比例均按20%执行;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享受新房贷款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