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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9〕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切实保障老年人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积极组织、督促全社会贯彻实施《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要将老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逐步加大对老年事业经费的投入。建立健全城乡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使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基本医疗切实得到保障。
  二、加大执法力度,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各级老年工作机构要加强《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实施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积极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强化行政执法,严肃查处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居(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各类为老年人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要建立和完善老年工作机制,建立督查和奖惩制度。要规范服务,加强管理,依法处理好涉及老年人权益的举报和投诉,着力解决老年人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四、要广泛开展《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宣传工作,营造有利于贯彻实施条例的社会环境。结合开展尊老敬老道德宣传和思想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张旗鼓、多种形式地宣传贯彻《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要在全社会树立尊老爱老的社会风尚,弘扬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增强社会成员依法维护老年人权益的自觉性,提高老年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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