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08年度惠州市外经贸工作
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08〕1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8年度惠州市外经贸工作考核评价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外经贸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2008年度惠州市外经贸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外经贸工作的考核监督和激励约束机制,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评价各县、区政府和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数码工业园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外经贸工作实绩,制订本考核评价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遵循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考虑各县、区政府和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数码工业园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客观实际,既注重考核外经贸发展总量、速度,又注重考核外经贸发展质量。
第三条 以定量考核为主,指标的选取遵循可操作的原则,并将上级下达我市外经贸各项任务列入考核指标范围,与评选年度外经贸工作先进单位挂钩。
第四条 考核工作从2008年开始,每年进行一次,每年年初由市外经贸局根据省下达的具体工作任务及我市确定的各项外经贸工作目标,提出当年度惠州市外经贸工作考核评价办法,报市政府审定后印发。
第二章 考核指标
第五条 本考核指标体系设4项一级指标、15项二级指标,其中4项一级指标分别是转型升级、扩大内销、工作创新和优质服务。转型升级、扩大内销等2项一级指标考核对象为各县、区政府以及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数码工业园管委会,工作创新考核对象为各县、区外经贸主管部门,优质服务考核对象分为中央、省驻惠单位(含驻惠部队)和市直部门两类。其中,中央、省驻惠单位(含驻惠部队)包括惠州海关、惠州检验检疫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惠州中心支局,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公安消防局,惠州供电局等9个,市直部门包括市外经贸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环保局、劳动保障局、安监局、卫生监督所、投资服务中心等8个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