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择优聘用原则。机关、事业单位短期用工,应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要求,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聘用。
(四)重点倾斜原则。机关、事业单位短期用工,应优先聘用城乡低收入家庭中未就业人员。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短期用工采取“用人市场化、管理合同化、工资契约化、保险企业化”管理方式。
第六条 短期用工程序
(一)申报。各单位需短期用工,由主管部门或用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宿迁市机关事业单位短期用工使用计划申报表》(见附件),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向市组织、人事部门申请使用计划。
(二)核准。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主管部门或用工单位下达短期用工使用计划。
(三)招聘。主管部门或用工单位根据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短期用工使用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体招聘工作在市组织、人事部门指导下组织实施。
(四)聘用。主管部门或用工单位将招聘结果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后,依法与被聘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各单位对现已使用的短期用工要进行认真清理,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由使用单位自行清退,并做好相关工作;确需继续使用的,应按上述短期用工程序报市组织、人事部门重新核准。
第七条 短期用工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应聘岗位的知识和技能,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岗位工作需要,其中驾驶员、电工等需要具备职业资格的岗位,要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新聘人员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面向城乡低收入家庭招聘的人员,年龄、学历可适当放宽。
(四)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 短期用工合同及管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有固定期限或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岗位要求、工作职责、考核办法。合同期限不超过1年。首次聘用的可实行不超过一个月的试用期。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
(二)用人单位与短期用工解除合同后,应将有关手续及时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三)劳动合同文本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用工单位可将被聘人员档案委托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