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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鞍山市城乡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鞍山市城乡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8]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自我市全面建立城乡低保制度以来,以城乡低保为核心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已基本形成,城乡低保对象在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的同时,在医疗、教育、住房、供暖等方面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救助。但是,随着城乡低保对象救助工作的开展,处于城乡低保边缘的困难群众(以下称城乡低保边缘户)的生活与低保户出现了明显的反差。为充分体现社会救助的公正与公平,解决好城乡低保边缘户的相对困难问题,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建立鞍山市城乡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协调、相衔接的原则;
  (二)坚持救助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三)坚持实行专项救助的原则;
  (四)坚持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一管理的原则。
  二、城乡低保边缘户的界定
  城乡低保边缘户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低于上浮20%,生活相对困难的家庭。家庭成员具备劳动能力但不接受就业安排的家庭不享受低保边缘户待遇。
  三、救助项目和标准
  对城乡低保边缘户的救助,主要指就业、教育、医疗、冬季取暖、临时救助等方面的专项救助。
  (一)就业援助。对城市低保边缘户中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未就业人员,按照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建立促进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鞍民发〔2005〕80号)的相关规定,提供就业援助。
  (二)教育救助。参照《中共鞍山市委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城乡特困群众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鞍委发〔2006〕26号)的相关规定,对子女升入大学的城乡低保边缘户给予一次性救助1000元。
  (三)医疗救助。城市低保边缘户享受《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08〕12号)和《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贫困居民医疗救助与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鞍政办发〔2008〕84号)规定的相关医疗救助政策。个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成年人50元、未成年人10元的保费由个人承担;重症尿毒症透析、肝肾器官移植后应用抗排斥药物费用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住院统筹比例支付后,不享受政府10%的再救助。农村低保边缘户享受《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08〕105号)规定的相关医疗救助政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额为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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