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局在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和验槽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综合执法局规划分局。
第六条 市综合执法局与市、区城建部门的衔接内容:
(一)市政设施管理
市、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在做出建设项目审批决定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表传递给市综合执法局市政设施分局。
市、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在履行市政设施管理职责时,发现属于市综合执法局市政设施分局查处范围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告知市综合执法局市政设施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政设施分局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
市综合执法局市政设施分局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需要了解、查询有关资料或者进行技术鉴定、认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市、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按法定时限(没有法定时限的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或者鉴定、认定结果书面告知市综合执法局市政设施分局。
市综合执法局市政设施分局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手续不全或需要补办有关手续或做出赔偿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市、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对允许补办手续的抢修挖掘工程,市、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在抢修挖掘开始时,将抢修挖掘地点、时间、事由告知市综合执法局市政设施分局,并按规定补办手续。
(二)城市绿化管理
市、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在做出项目审批决定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表传递给市综合执法局所属区域分局。
市、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时,发现属于市综合执法局所属区域分局查处范围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告知市综合执法局所属区域分局。市综合执法局所属区域分局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
市综合执法局所属区域分局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提供处罚依据的,应当书面告知市、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按法定时限(没有法定时限的在2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论或处罚依据书面告知市综合执法局所属区域分局。
(三)环境卫生管理
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办理《残土排放证》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残土排放证》审批材料传递给市综合执法局所属区域分局。
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时,发现属于市综合执法局所属区域分局查处范围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告知市综合执法局所属区域分局。市综合执法局所属区域分局在接到通知后要及时到达现场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