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土地收购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六)签订合同。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批复意见发布土地收购储备公告,公告期满且无异议的,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并由土地储备机构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七)支付土地收购补偿款及移交土地。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款,补偿款原则上用作职工安置、债务清偿、异地搬迁回建及技术改造等费用。原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土地储备机构移交土地。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储备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土地使用权人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四)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经批准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还需提交批准搬迁改造的批复文件及其他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已依法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申请收购储备的,必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已被依法查封但未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申请收购储备的,必须经查封法院书面同意。
已被依法查封并已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申请收购储备的,必须经查封法院书面同意并书面告知抵押权人。
第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补偿费及其支付方式;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
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价格按以下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