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教办基〔2009〕6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浙江省新课改高考方案规定,从2009年开始,将依据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由电子学籍管理系统生成《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基本信息表》。为确保2009年的新课改高考方案顺利实施,现将涉及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综合素质评价、成长记录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市务必予以高度重视,认真落实。
一、关于在校普通高中学生数和学校名称的确认工作
(一)确认在校普通高中学生数和招收普通高中学生的学校名称。各地应根据当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普通高中学籍和建有电子档案的情况,分别确认2006级、2007级和2008级在校普通高中学生数及招收普通高中学生的学校名称(含综合高中普高班)。由各县(市、区)教育局填写表一(一式两份)上报设区市教育局,所填学校名称应是全称并与学校批复文件中的规范名称一致;设区市教育局审核确认后填写表二,经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09年2月10日前将各县表一(一份)和表二报送我厅基教处。
(二)对省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中的高中学校进行清理。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根据招收普通高中学生的学校名称确认表,对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中的高中学校进行清理,清除未被列入上报名册的学校,并规范各校的名称,清理工作应于2009年2月15日前完成。我厅将依据各市上报的确认表,对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中的学校名称及学生人数进行核准。
(三)从2009级开始,各县(市、区)教育局应要求学校严格按照招生计划招生,并按计划设定好各校新生学籍数量,招生结束后即将招收普通高中学生的学校名称和具体招生人数上报给设区市教育局;设区市教育局汇总后,应对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中当年招生的学校名称及学生人数进行核准,并于每年9月底将汇总情况上报我厅基教处。
二、关于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电子档案的相关工作
(一)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普通高中学生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领导,确保每位在校普通高中学生建立电子档案。
(二)2006级学生参加高考时,属普通高中学籍在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必须提交综合素质评价电子档案,档案不齐的,必须补齐电子档案;属普通高中学籍在综合高中普高班就读、已经建立电子档案的,须提交综合素质评价电子档案;属普通高中学籍在综合高中普高班就读、尚未建立电子档案的以及非普通高中学籍的,综合素质评价按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办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