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面开展村庄规划编制。自2008年起至2020年,基本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工作。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村的规划编制、审批工作,要按照分级负责的要求,组织规划编制、审批工作。
各市(州)、县(市)政府要按照这一目标要求,制定本地区村镇规划编制进度计划,要采取与政府工作绩效挂钩、签订规划编制责任状等办法,加快村镇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保证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科学规划指导下健康发展,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省政府将把村镇规划编制、审批完成情况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依据,作为考核验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准确把握村镇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
我省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差异较大,组织编制村镇规划,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当地的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科学、合理地确定村镇布局。规划要体现科学性、前瞻性、指导性,注重可操作性。要按照贯彻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遵循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地方特色、民族特色、防止污染,引导村镇建设节约利用土地资源、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改善环境面貌,推动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各级政府要积极做好规划编制的组织工作,充分发挥规划设计单位专家的特长,政府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科学制定村镇规划。尊重广大农民群众意愿,合理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搞好科学论证,严格履行规划审批程序。
(二)做到节约利用土地,推进集聚发展。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撤并整合分散的自然村落,引导农民逐步集中居住,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
(三)有利于推进城镇化进程。引导鼓励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进入城镇。对村镇规划建设用地内的农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当地村镇规划要求,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
(四)与省、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村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规模。统筹协调城乡居民点与区域内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布局、土地利用规划的关系,避免农民因重复建房拆迁而造成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