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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

  (五)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村镇规划要注意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适应,充分考虑地形地貌,适当兼顾民风习俗。村庄规模要科学合理,集聚要适度有序,利于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的有效开展。要切实重视并保护村庄特色,防止千村一面。

  四、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村镇规划编制工作

  各地要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统一部署,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全面落实村镇规划编制任务。在编制过程中,进度要服从质量,严把质量关。

  (一)积极落实规划编制资金。组织编制村镇规划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切实保证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为支持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各市(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将村镇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省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规划编制经费适当予以补助。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编制和管理工作需要。

  (二)合理确定规划编制单位。规划是一项科学性、综合性、连续性很强的复杂工作,承担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规划编制资质。对政府投资编制的村镇规划,应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规划编制单位。省建设厅负责县(市)域村镇体系和省级试点村镇规划的规划设计单位招标工作,市(州)负责辖区内村镇规划设计单位的招标工作。省建设厅、省新农办负责制定全省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和省级试点村镇规划的编制计划和督促、审查工作。

  (三)严格执行规划审批前的公告和审查制度。为保证村镇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指导性、可操作性,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0日。同时,应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中的相关规定做好村镇规划的审查工作。

  (四)及时做好规划的审批工作。为保证规划的时效性和法律效力,各级政府在接到报送审批的规划后,应抓紧时间做好规划的审批工作,防止规划审批时即已失去指导建设作用的现象发生。

  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不得作为村镇建设管理的依据。经批准的村镇规划具有法律效力,各项建设必须依照规划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根据建设需要确需修改规划的,应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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