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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申报补贴时购买人应提供的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4、购买人财政涉农补贴“一折通”专用存折,没有“一折通”专用存折的储蓄账户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账户;

  5、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一)乡镇财政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审),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审核内容:

  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

  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4、其他应审核的内容(如销售网点是否备案并经过公告公示、网点登陆信息与发票记录是否一致等)。

  (二)乡镇财政所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及时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三)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补贴核查(复审),对符合补贴政策的,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购买人使用“一折通”存折等账户且其开户银行不是特设专户开户银行的,县级财政部门可以将补贴资金通过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一折通”开户银行,由其分解到购买人专用存折的账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施动态监管。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将不定期抽查。

  第十七条 各级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经贸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购买人手中。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否则财政部门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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