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劳社发〔2009〕6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为贯彻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落实“三促进一保持”要求,发挥社会保险功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8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
实行分类指导和适度降低的原则。各地级以上市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和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养老保险费率不得擅自降低。
(一)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低幅度分别控制在原费率的10%和5%左右,但应保证两项基金当期结余率都不低于15%。
(二)适当降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原费率的基础上下调幅度不高于30%,并保证工伤保险基金当期结余率在25%左右。2008年当期结余率低于25%的地区可暂不下调。
(三)适当降低单位和个人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单位和个人费率之和按不同统筹区分别确定,广州、深圳、珠海、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佛山等市最低为1%,汕头、韶关、河源、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和云浮等市最低为2%,其余当期基金收不抵支的市暂不降低。各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应执行全市统一的失业保险费率。2009年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应按照2008年度应缴数额按时足额上缴。
(四)降低费率的期限为2009年1月-12月。
(五)具体的费率调整方案由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地税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备案后实施。费率调整幅度超出上述范围的,须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按程序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