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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申请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困难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连续5年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在生产经营困难情况下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在岗、转岗、技能提升培训,实施主辅分离改革改制等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

  (七)困难企业须凭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书面承诺和其他相关凭证,按月向参保所在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八)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按月划入企业账户。

  (九)困难企业在被培训职工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后,除提供本条第七款规定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供员工花名册或工资条、劳动合同和被培训员工取得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等资料,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将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一次性划入企业账户。

  四、鼓励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或转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

  困难企业可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职业技能培训,提升职工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培训所需资金按照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补贴。

  (一)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的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总额度最高不超过就业专项资金总额的15%,补贴执行期限为2009年之内。具体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制定。

  (二)申请补贴的困难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已经按照职工工资总额2.5%标准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且全额用于组织本企业在岗职工职业培训;组织本省户籍在岗职工培训且培训经费存在缺口。

  (三)困难企业应制定具体的在岗培训计划,培训结束被培训职工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后,可持员工花名册或工资条、劳动合同和被培训员工取得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按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的标准,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划入申请企业的账户,具体申请和资金划拨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困难企业的范围、条件及可申请的补贴项目

  (一)本通知中的“困难企业”是指2008年10月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服装、制鞋、纺织、玩具、印刷、包装、电子元件、家用电器、五金塑料、家具加工等且通过困难企业认定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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