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困难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且恢复有望;
2.没有裁员或净裁员人数未达到在职总人数的25%;
3.没有出现拖欠职工工资行为;
4.总负债与总资产之比在80-100%之间;
5.在申请前3个月没有出现连续亏损。
6.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7.守法诚信经营,信贷征信良好;
8.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三)同一困难企业只能选择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中的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六、困难企业认定申请受理和审批
(一)各地级以上市应建立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参加,负责审核困难企业认定和社会保险费缓缴事宜。
(二)困难企业应按照劳动保障管理的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认定申请。省属、中央驻穗单位向省劳动保障厅提出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及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组织召开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审核。在完成审核后7个工作日内,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向企业作出审核意见书告知企业审核结果。
(三)企业在提交困难企业认定申请时,应按照本通知规定,作出关于社会保险费缓缴及各项补贴的选择。在提交困难企业认定申请时,选择申请社会保险费缓缴的困难企业,应一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四)申请困难企业认定须提供下列材料(一式四份,材料所属时间主要为2008年度,具体要求见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
1.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主营产品及所属行业等基本信息;
2.生产经营计划(或订单情况);
3.企业缴税凭证;
4.银行出具的本企业征信情况证明;
5.职工总数及职工增减情况表、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6.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资支付情况;
7.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含群体性事件)情况、劳动仲裁案件情况。
(五)困难企业认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地税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