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8项税收优惠政策及办税指引的通知
(2009年1月22日 粤地税函[2009]5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
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文件精神,省局于2008年12月9日下发了《关于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8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粤地税发[2008]208号)。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好8项税收优惠政策,省局编制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8项税收优惠政策及办税指引》(以下简称《办税指引》),供各地参考。请各地根据征管实际,按照便民、高效原则,具体细化《办税指引》,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附件: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8项税收优惠政策及办税指引
尊敬的中小企业纳税人:
为贯彻落实《关于
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我局出台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8项税收优惠政策》,并特编写此指引。当你们需要办理各项税收优惠时,请按以下办税指引内容,向你们企业经营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相应资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会按规定尽快为你们办理。希望办税指引能给你们带来实在的帮助。
温馨提示:1. 如果你们还有任何疑问,可以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和索取资料,也可拨打全省统一的纳税服务电话12366或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服务咨询电话。2.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你们的申请后,按管理权限和工作程序逐级上报上级机关审批, 上级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当书面通知你们,并说明延期理由。对受理的申请需要实地核查的,组织调查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审批期限内,并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你们。按规定须报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3. 你们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一、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