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明确责任职能。
以“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为总抓手,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发〔2008〕17号)、《2009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鲁政办发明电〔2008〕215号)和省政府《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鲁政办发〔2008〕22号)、《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鲁政办发〔2007〕54号)文件精神,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分级管理,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1.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提高企业法人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自觉性;加快安全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大安全投入,采用先进可靠的安全技术装备,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技术保障能力;加大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力度,提高培训针对性和持证上岗率,加大对企业全员培训的监督检查力度。
2.落实区县安全监管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的煤矿切实负起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监管的领导、规划、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监督检查、安全投入、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七项责任,严防监管缺位。
3.落实市局安全监管责任。市煤炭局承担市政府对全市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的贯彻落实职责,要加强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监察,宣传教育,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和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加强对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矿山安全法规、煤矿安全规程的组织实施工作以及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的核发和年检工作;加强对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按照《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检查和依法查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监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加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组织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区县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完善与山东煤监局鲁东分局及市直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齐抓共管,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