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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绿色社区达标考评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四条 用油、贮油设备、设施在投入生产使用前,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并按审批要求落实油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条 用油、贮油设备、设施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必须采取以下防渗透、防溢漏、防雨淋措施和废油收集措施:

  (一)防渗透措施:地面铺设水泥或其它防渗材料;

  (二)防溢漏措施:用油、贮油设备、设施的周围应建设封闭围墙,出入口处设置封闭门槛;

  (三)防雨淋措施:顶部设置顶盖(禁止露天摆放);

  (四)收集措施:地面设备收集沟和集油池,保证设施内的油类污染物能通过收集沟自流至集油池收集;

  (五)应在地面水总出口建设隔油池。

  第六条 用油、贮油设备、设施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残油、油类混合物、含油污水等应及时收集、清理,并用密封的桶、罐收集和贮存。严禁直接向水体或雨、污水管道倾倒;对散落地面的油滴,应采用妥善的方式进行收集、清理。含油废弃物须妥善收集,并在室内存放,禁止露天堆放。

  废油、残油必须定期交由取得环保部门认证资格的处理单位进行集中收集、处理。

  第七条 油类的运输、装卸、输送和使用过程,应采用严格措施,防止油类跑、冒、滴、漏。

  第八条 用油、贮油设备、设施的维修,应在配备相应防污染措施的室内场所进行,禁止在露天或缺乏相应措施的场所进行维修。在维修过程中,应尽量避免油类溢出、散落地面,维修完毕后,应立即进行收集清理。

  第九条 禁止拆除、闲置油污染防治设施。用油、贮油设备、设施需搬迁的,搬迁场所应事先设置相应的油污染防治设施。油污染防治设施因维护、整改,确需拆除和停止使用的,需事前报环保部门批准。

  第十条 水源保护区内设有贮油设备、设施的单位及非水源保护区内贮油量5吨以上的单位应建立事故应急处理系统,必须备用集油、消油的设备和材料,并定期举行事故应急反应演习。

  第十一条 发生漏油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和清除污染,防止油类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在事故发生二个小时内将情况报告环保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凡用油、贮油设备、设施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或未按环保要求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或随意向环境排放油类污染环境者,将按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造成严重污染事故者,将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区环保局按职责分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4:
深圳市绿色社区达标考评管理办法
(深环〔2000〕84号 2000年4月24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环境文化建设工作,规范绿色社区达标考评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社区的达标考评工作由深圳市社区环境文化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并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考评具体工作。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水和生态环境管理处是负责考评的具体工作部门注1。

  第三条 已参加社区环境文化建设活动的小区,可申请参加绿色社区的达标考评活动。

  申请参加绿色社区的单位,须填写《深圳市绿色社区达标考评申请书》,上报自查总结报告。

  第四条 绿色社区申报和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也可与物业管理考评同步进行注2。

  第五条 绿色社区的达标考评,以深圳市社区环境文化建设领导小组颁发的《深圳市社区环境文化建设指标》为依据。

  第六条 对申报绿色社区的达标考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核、征询意见以及综合评分等方法进行评定。

  第七条 《深圳市绿色社区验收标准》总分值100分,按条款分解。达90分以上,由深圳市社区环境文化建设领导小组授予绿色社区称号。

  第八条 绿色社区称号每两年复核一次,达不到绿色社区指标的,由深圳市社区环境文化建设领导小组撤销其称号。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注1 此条原文为:第二条 绿色社区的达标考评工作由深圳市社区环境文化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并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考评具体工作。
  深圳市环境宣传教育中心是负责考评的具体工作部门。

  注2 此条原文为:第四条 绿色社区申报和评选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也可与物业管理考评同步进行。

  附件5: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管理办法
(深环〔2000〕90号 2000年8月28日)

  第一条 为实现污染源排放口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有排污单位排放口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扩建项目排放口的规范化建设。

  第三条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具体组织落实排放口规范化工作,市环境监察支队与东深水源办负责配合做好排放口规范化工作,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和跟踪落实,发现问题,立即作出整治要求,并做好登记汇总及验收工作,及时将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工作情况汇总上报市环保局。

  第四条 禁止在《深圳市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的Ⅰ、Ⅱ类区域新建废水排放口,禁止在《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一类区域新建废气排放口。

  第五条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对全市排放口规范化提供技术支持,包括排放口设计、技术咨询、标志牌安装等。

  第六条 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第七条 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所需费用列入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的配套费用(含竖立排放口标志牌的费用),由各排污单位自筹。

  第八条 规范化排放口的相关设施(计量、监控装置、标牌等)属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排污单位应将规范化排放口的相关设施纳入本单位设施管理范围。

  第九条 排污单位应选派责任心强,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兼、专职人员对排放口进行管理,做到责任明确,奖罚分明。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6:
深圳市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深环〔2000〕91号 2000年8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污染源监测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污染物排放情况,更好地为环境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污染源监测是指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以查明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浓度或强度。

  污染源监测包括: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监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果监测,“三同时”验收监测,现有污染源治理(含限期治理)验收监测,排污申报登记数据监测,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监测,污染纠纷监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等。

  第三条 污染源监测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各区环境监测站按市、区环保部门分工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各区环境监测站的污染源监测数据,是污染源排污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三同时”验收、限期治理验收、排污收费、环保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 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监测,由排污单位委托环境保护监测站进行。

  第六条 市、区环境监察部门征收排污费或超标准排污费须经监测核实排污情况的,应委托环境保护监测站进行监测。

  第七条 对纳入排污申报登记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应按市、区分级管理规定,委托相应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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