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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仍按个体劳动者办法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给予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的通知[失效]

  该类人员政策享受期限最晚至其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止,其中在我市新的再就业政策实施以前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文件规定执行,在我市新的再就业政策实施以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五、该类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所需资金在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附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仍按个体劳动者办法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申报表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仍按个体劳动者办法
  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申报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原援助证号

 

户籍地址

 

所属社区

 

所属街道

 

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邮 编

 

是否在缴纳社会保险费

□是    □否

申请人声明

 

本人自愿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已充分了解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申报资料不含虚假,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责任;

本人将按规定履行有关义务;

本人将积极主动配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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