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2部分:通信单位》和《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3部分:枪支弹药生产、经销、存放、训练场所》通知
(沪质技监标〔2008〕669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12部分:通信单位》和《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13部分:枪支弹药生产、经销、存放、训练场所》已经我局审查批准,现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及名称为:
DB31/329.12-2008 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12部分:通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