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落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观察员制度的有关通知
(沪质技监管〔2009〕8号)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观察员制度,保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公正、有序地开展,加强信息沟通,共同做好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现就落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观察员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观察员的安排落实
按照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查计划的时间安排,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区、县质量技监局必须按时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现场核查,观察实地核查的全过程,确保实地核查公正、有序开展,做好生产许可与证后监管的衔接。
观察员一般由从事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实施观察时,观察员应持证上岗。
二、观察员的职责
1.了解被核查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及相关情况;
2.对审查组和被核查企业在核查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涉正常的核查工作;
3.负责维护现场核查秩序,确保核查工作顺利实施,并在相应文书上签字;
4.填写《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工作观察报告》(见附表),及时向市工业产品许可证办公室报告核查情况,对核查结论持有异议的,应专题报告。
5.督促被核查企业按照审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对企业整改情况负责监督,监督情况记入巡查记录。
根据需要,市质量技监局可派督察员参与现场核查工作。督察员的主要职责是对现场核查工作进行督察指导,对许可管理工作进行调研,但不参与现场核查的具体工作。
观察员、督察员均不作为审查组成员。
三、报送观察报告
自2009年1月1日起,观察员在实施企业现场核查观察后,应填写《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工作观察报告》,填写信息应准确、真实,1个企业填1份,一式两份。其中,1份于核查结束后3日内寄送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另1份由区、县质量技监局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