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8〕177号 2008年12月23日)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为了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地税发〔2008〕75号《关于下放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的精神和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宁地税发〔2007〕151号《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征管流程提升征管效能的工作意见》的规定,经市局研究决定,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从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全部下放由各分局(局)、县局审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实行备案制度,各单位于每年5月底前将减免税审批情况上报市局备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情况备案表见附件。
二、各单位要严格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建立健全减免税统计制度,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审批管理的监督检查。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但每年必须对相关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停止享受减免税政策。
四、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
五、对各类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各单位应本着精简、高效、便利的原则,方便纳税人,减少报送资料,简化手续。
附件: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情况备案表
序号
| 税号
| 纳税人名称
| 减免 项目
| 申请 金额
| 减免 金额
| 分局 批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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