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卫生许可证延续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沪质技监食〔2009〕14号)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生产监督所:
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2005年起批准发放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卫生许可证从2009年起将陆续到期。为做好食品卫生许可证延续及换证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食品卫生许可证延续及换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的受理及审批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二)延续申请时,应提交延续申请材料,包括:
1.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2.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3.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4.产品原料配方;
5.产品检验报告(不同类别主导产品1年内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
6.生产加工场地平面图、生产加工工艺流程图及卫生防护设施图,图中应标明用途、面积、尺寸、比例、人流物流、设备设施位置等
7.原许可项目核准的生产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是否有变化的说明材料;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卫生许可要求,按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审批程序对延续申请进行审查。在质量安全量化评价分级中,对确定为C级企业或生产经营场所、布局流程等有变化的,除书面审查外,还应开展现场审查;对确定为确定A级和B级企业且生产经营场所、布局流程等没有变化的,原则上只进行书面审查,根据需要,也可开展现场审查。
二、证书和编号
(一)企业提出延续申请,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并在有效期内完成延续申请审批的,重新换发食品卫生许可证,证书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批准延续日期,其有效期限为原证书有效期顺延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