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按规定已提出延续申请,但由于企业需进一步完善条件等原因,其有效期届满但延续申请仍在审批过程中的,企业应当自原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停止生产,直至延续申请批准发放之日起方可恢复生产。新证书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批准换证日期,其有效期限为原证书有效期顺延4年。
(三)换发新证后,旧证书(正本、副本)一律收回。
(四)企业未按规定提出延续申请且食品卫生许可证而有效期届满的,注销其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仍需继续生产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进行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并重新赋予编号,已注销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编号不得重新使用。
三、资料归档
延续申请经批准,新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后,各单位要及时将延续申请、审查资料、批准证书、旧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证书(正本、副本)等资料整理归档,并做好档案管理。
四、证书注销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提出延续申请的,或者延续申请审查不合格的,其已经取得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去效力。
(二)各单位对失去效力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要及时做好注销手续,注销决定作出后,各单位要将注销食品卫生许可证名单在各自对外网站上予以公告,市食品生产监督所要在市局对外网站上予以公告。
五、监督管理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取得许可证(含正在审批过程中)的企业,须一律停止生产销售,其产品不得使用原食品卫生许可证编号,重新获得证书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对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取得许可证继续生产的,各单位要及时收回食品卫生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并依法组织查处。
六、工作要求
(一)食品卫生许可延续申请的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根据地域管辖原则,由辖区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
(二)食品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行政审批文书均使用《关于印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审批通用文书的通知》(沪质技监法〔2008〕65号)中的通用文书样式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