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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卫生许可证延续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二)企业按规定已提出延续申请,但由于企业需进一步完善条件等原因,其有效期届满但延续申请仍在审批过程中的,企业应当自原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停止生产,直至延续申请批准发放之日起方可恢复生产。新证书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批准换证日期,其有效期限为原证书有效期顺延4年。

  (三)换发新证后,旧证书(正本、副本)一律收回。

  (四)企业未按规定提出延续申请且食品卫生许可证而有效期届满的,注销其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仍需继续生产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进行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并重新赋予编号,已注销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编号不得重新使用。

  三、资料归档

  延续申请经批准,新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后,各单位要及时将延续申请、审查资料、批准证书、旧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证书(正本、副本)等资料整理归档,并做好档案管理。

  四、证书注销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提出延续申请的,或者延续申请审查不合格的,其已经取得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去效力。

  (二)各单位对失去效力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要及时做好注销手续,注销决定作出后,各单位要将注销食品卫生许可证名单在各自对外网站上予以公告,市食品生产监督所要在市局对外网站上予以公告。

  五、监督管理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取得许可证(含正在审批过程中)的企业,须一律停止生产销售,其产品不得使用原食品卫生许可证编号,重新获得证书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对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取得许可证继续生产的,各单位要及时收回食品卫生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并依法组织查处。

  六、工作要求

  (一)食品卫生许可延续申请的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根据地域管辖原则,由辖区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

  (二)食品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行政审批文书均使用《关于印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审批通用文书的通知》(沪质技监法〔2008〕65号)中的通用文书样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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