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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境保护局防治油污染管理办法(2008修改)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绿色社区达标考评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环规〔2008〕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绿色社区达标考评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防治油污染管理办法
(深环〔1999〕257号 1999年11月23日)

  第一条 为加强用油、贮油设备、设施的环境管理,防治油污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辖区内以矿物油为燃料或辅料的用油、贮油设备、设施的环境管理。

  第三条 凡设有用油、贮油设备、设施的单位,必须将油污染防治工作列入本单位的生产管理内容,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第四条 用油、贮油设备、设施在投入生产使用前,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并按审批要求落实油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条 用油、贮油设备、设施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必须采取以下防渗透、防溢漏、防雨淋措施和废油收集措施:

  (一)防渗透措施:地面铺设水泥或其它防渗材料;

  (二)防溢漏措施:用油、贮油设备、设施的周围应建设封闭围墙,出入口处设置封闭门槛;

  (三)防雨淋措施:顶部设置顶盖(禁止露天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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