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检查污染处理设施的设计情况,开工建设情况,核实设计方案与实际施工情况是否相符,设施的主体、管线、阀门等设置情况是否合理等;
(四)检查施工期间防治污染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检查违反环保“三同时”的其它行为。
第四章 环保技术监督
第十一条 对治理工程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环保批复后15日内委托有资格的环保咨询机构进行环保技术监督。
第十二条 凡进行环保技术监督的项目,由监督单位对其污染治理工程的建设、调试进行技术监督,并提供技术咨询。
第十三条 环保技术监督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核对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最终实施的方案与原上报评估、备案的方案有否改动;
(二)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按设计的施工图纸施工,包括治理工艺路线、主要设备(设施)的尺寸和型号、主要管道的连接是否与原设计方案相符和符合环保管理的要求;
(三)通过现场调查和核对隐蔽工程施工管理记录,检查排放污染物是否全部引入污染防治设施,有否超越管道的铺设和其它不符合要求的排放方式等;
(四)废水的总排放口是否符合环保管理的要求,是否安装了符合要求的排水流量计,是否适应今后环保监测采样的要求,排放去向是否进入符合规定的排水管网等;
(五)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具备进行调试运行的条件,是否制定了相应的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施工中是否落实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批复中要求的各项防治污染措施,周围环境质量是否可以达到要求的标准;
(七)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是否符合环保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 对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与工程治理单位出现的技术争议问题,由监督单位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监督单位应当定期向本局汇报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和主体工程的建设进展情况,并分别在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和调试结束时向本局提交设施竣工和调试核查报告,作为污染防治设施环保验收的必备材料之一。
第五章 竣工检查
第十六条 重点管理项目的建设单位在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建成,主体工程投入试生产前,向本局申请竣工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