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竣工检查,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竣工检查申请;
(二)环保设计说明书;
(三)竣工工艺流程图,包括全部设备、管线、阀门、计量装置等竣工图;
(四)污染防治设施技术方案和治理工程合同、评估报告书;
(五)工程竣工环保技术监督报告;
(六)每月的定期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 本局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检查申请材料以及本局定期跟踪检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者,组织竣工检查。
第十九条 本局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竣工检查,程序如下注5:
(一)听取建设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和施工单位、环保技术监督单位的情况介绍;
(二)现场检查污染防治设施和主体工程的建设情况;
(三)询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关情况;
(四)组织讨论;
(五)按合议制度作出检查结论。
第二十条 防治设施竣工检查合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安装等委托有资格的治理单位,方案已经技术评估,并报本局备案;
(二)工程按照环境影响审批批复意见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设计方案的要求建成;
(三)环保技术监督合格;
(四)装有排污计量装置,具备监测采样条件,排污口设置专门标志;
(五)未有不合理短路排污口;
(六)竣工资料和图纸真实、准确;
(七)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安装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提示或警告标志和建设相关防护设施。
第六章 试运转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竣工检查合格的项目,由本局发给同意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通知书和《临时排污许可证》注6。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试运转期限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注7。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接到同意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通知书和《临时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料进行试生产,并确保处理设施同时投入试运行注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