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2008修改)

第七章 验收监测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试运转前,应委托具有环境监测资格的单位进行验收监测。

  第二十五条 试运转的最后30日为验收监测期。

  第二十六条 在验收监测期内,建设单位应尽量集中生产定单,保证处理设施能达到或接近满负荷运转,监测采样时的排污流量应达到申报最大水量(以小时计)的75%以上,以验证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保证验收监测结果的代表性。

  第二十七条 验收监测采样时应同步记录排污计量情况。

  第二十八条 验收监测方式和频率按《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监测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九条 验收监测结果的达标率必须达到80%以上。对达标率达不到80%或一次监测超标严重的,由本局责令停止试运转,并限期整改,经整改完毕后,重新申请试运转。

第八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重点管理项目验收监测结果合格者,由建设单位向本局提出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如下:

  (一)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施工和试运转期概况;

  (二)污染防治设施实际处理效果;

  (三)污染防治设施投资和运行费用情况;

  (四)监测部门出具的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监测报告;

  (五)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六)《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验收表》;

  (七)工程试运转期环保技术监督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本局在收到重点管理项目的验收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检查,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应具备下列条件注9:

  (一)污染防治设施经负荷试车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二)污染物排放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提出的要求,验收监测结果达标率达80%以上;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