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 此条原文为:第三条凡有污染物排放且达不到排放标准及要求的建设项目,须执行环保“三同时”管理规定。
注2 此条原文为: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在进行主体工程建设前,委托持有《深圳市环境保护工程技术资格证书》的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境影响审批批复意见的要求,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设计。
注3 此条原文为: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治理工程设计方案委托有资格的环保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经评估认可并与治理单位签定工程合同后,将设计方案、评估意见书和工程合同报本局备案。
注4 此条原文为: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从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之日起,定期向本局责任处(所)申报污染治理工程和项目主体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除试运转期为每半个月申报一次外,其余均为每月申报一次。
注5 此条原文为:本局在受理申请后10天内,进行现场竣工检查,程序如下:
(一)听取建设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和施工单位、环保技术监督单位的情况介绍;
(二)现场检查污染防治设施和主体工程的建设情况;
(三)询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关情况;
(四)组织讨论;
(五)按合议制度作出检查结论。
注6 此条原文为:第二十一条对竣工检查合格的项目,由本局在3个工作日内发给“试运转通知书”,并确定试运转期限。
注7 此条原文为: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试运转期限为90天。特殊工程须经报批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50天。
注8 此条原文为: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接到“试运转通知”后,方可投料进行试生产,并确保处理设施同时投入试运行。
注9 此条原文为:第三十一条本局在收到重点管理项目的验收申请材料后,在15天内组织现场验收检查,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污染防治设施经负荷试车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二)污染物排放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提出的要求,验收监测结果达标率达80%以上;
(三)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且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恢复;
(四)污染防治设施能确保正常运转,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
(五)经培训的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到位,已建立规范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