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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沪质技监食〔2009〕21号)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市食品生产监督所:

  为加强本市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日常监管,进一步提高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保障本市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质量安全,市质量技监局制定了《上海市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一月十四日

上海市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
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全面提升本市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上海市政府赋予质量技监部门的职责,结合本市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特点,制定本意见。

  一、总则

  (一)目标

  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分类分级管理是针对不同产品的风险程度、生产要求、检验条件等,对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进行分类;根据企业的分类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管工作,以控制和减少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同时在产品分类的基础上,对企业采取分级和不分级的不同监督管理模式;通过企业的分级管理,指导和帮助企业不断改善生产条件,促进企业自律,提高食品质量安全保证能力。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的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分类分级管理。

  本意见所称食品相关产品,是指食品添加剂、已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香料香精、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餐具洗涤剂、压力锅、食用酒精等产品。

  本意见所称化妆品是指已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化妆品(含牙膏)产品。

  二、分类的方法

  根据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质量安全的风险性、生产工艺、检验难易程度、行业发展状况和规范程度、使用范围、监管工作难易程度等进行分类。

  将企业分为一类企业和二类企业。生产食品添加剂、香料香精、化妆品、食用酒精、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餐具洗涤剂等产品的企业为一类企业;生产压力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等产品的企业为二类企业。

  三、分级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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