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冀劳社[2009]3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02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河北省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8〕488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09年我省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普调
1、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下同)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
2、截止2008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年龄60周岁(含60周岁)以下的,每月增加45元;61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66周岁至70周岁(含70周岁)的,每月增加55元;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60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65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70元。
截止2008年12月31日,退职人员年龄60周岁(含60周岁)以下的,每月增加35元;61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66周岁至70周岁(含70周岁)的,每月增加45元;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55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三、在普调的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1、退休前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和1983年9月9日职改前取得的中级职称)且退休前被聘任的,正高级职称,每月增加20元;副高级职称,每月再增加10元。其中,2008年当年退休的,正高级职称增加110元,副高级职称增加95元。
2、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每月增加35元。其中,属于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