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劳社[2009]6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属企业: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8]16号)有关特殊工时行政许可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要求,现就下放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实行。
  一、我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经营特点需要,不能实行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适用于: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行业的职工;
  (三)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经营任务明显不均衡、需要阶段性工作、休息企业的职工;
  (四)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
  (五)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对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适用于: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和押运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四)其他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四、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不得超过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存续期。劳动关系存续期不足计算周期的,应以劳动关系存续期为计算周期。计算周期的工作时间应该与法定工作时间基本相等。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支付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的工资报酬。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