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
劳动法》第
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支付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报酬。
六、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的工作方式,要征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并应按照《
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确保员工的休息权利和生产、经营任务的完成。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岗位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七、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省直属企业和外埠企业在我省的分支机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
其他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和管理由设区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中央企业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和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应当如实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一)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书面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范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具体原因、涉及岗位及职工人数、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及理由、工资支付和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的具体办法、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等;
(二)河北省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见附件一);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决议,或职工同意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签名。
(五)用工企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应由用工企业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但申请前应征得劳务派遣企业的同意,并向劳动行政部门附报劳务派遣企业的书面意见。
(六)申请企业应是在冀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在冀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等分支机构申请,应提供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上级机构出具的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