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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国资委监[2008]651号)


机关各处室(中心):

  按照中央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本市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市国资委结合实际,就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推进政务公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定位、服务企业,转变职能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提高国资监管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提高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政务公开工作要以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为主线,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

  二、重点内容

  对涉及国资监管的相关事项和相关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如实公开。市国资委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

  1、与国有资产结构调整的相关情况、政策。包括国有企业转制、改制、产权交易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工作程序;

  2、与国有资产出资监管相关的战略管理、预算管理、业绩考核、财务监管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工作程序;

  3、与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相关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工作程序;

  4、与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相关的董事会、监事会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

  5、与政府对国有企业监管相关的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对外经济合作等方面相关的政策规定;

  6、其他需要公开的相关政策、工作程序等相关事项。

  以上内容需要依法主动公开。其他未明确事项,可由信息产生部门或单位酌情依申请公开。

  三、公开方式

  对应当公开的事项,要采取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依托社会公开渠道和监督载体,拓展政务公开的领域,主动公开相关信息。主要公开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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