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投诉权利,规范投诉处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投诉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投诉处理办法》
二OO九年一月十九日
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投诉权利,规范投诉处理工作,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
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称投诉处理机构)受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委托负责处理装饰装修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为的投诉。
第三条 投诉处理机构应当依法、公正、公平处理投诉事项。
第四条 投诉处理机构应当指定相关科室,具体负责投诉事件的受理、处理、反馈。设立投诉电话和电子投诉信箱(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另行公布)。
第五条 投诉处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统一接收投诉事项;
(二)决定是否受理投诉事项;
(三)将非本部门办理的投诉事项转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
(四)按照委领导批示和内部职责分工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五) 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向投诉人反馈调查处理情况;
(七)对投诉材料进行统计分析和归档。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投诉电话、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进行投诉的,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对投诉信件、投诉材料、电话投诉记录或者录音、投诉来访接待记录、交办或者移送的投诉材料进行登记、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