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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投诉受理的条件与范围:

  (一)工程所在地在南京市行政区范围内,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的工程;

  (二)有明确的投诉人,有具体的投诉请求、理由和事实经过;

  (三)工程在保修期限内的质量问题;

  (四) 代理投诉的,出具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第八条 投诉处理机构在接到投诉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投诉人;
  (二)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受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 投诉事项不属于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的;

  (二)已作出处理决定或达成调解协议,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三)投诉人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

  (四)对质量问题的争议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的;

  (五)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伤害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或者超过法律特别规定或约定期限的;

  (六)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或合同中约定由其它组织、部门进行调解的;

  (七)超过保修期或被诉方不再有违约责任的;

  (八)仲裁机构已受理或已处理的;

  (九)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程序的。

  第十条 投诉人应向投诉处理机构如实告知下列情况,并填写《南京市装饰装修投诉登记表》:

  (一)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

  (二)施工单位名称、工程地址、施工单位负责人电话;

  (三)投诉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确认投诉事实后应及时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自行协商。双方要求投诉处理机构进行调解的,须填写《装饰装修投诉登记表》。需由第三人进行有偿勘察、鉴定、调查、核实投诉情况的,填写《投诉争议双方接受施工现场勘察确认书》,认定相关事实,书面记录,并填写责任认定报告。如对投诉事实双方都无异议,则直接进入调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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