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和业务水平测评免试规定》、《宁波市医师注册培训和考核规定(试行)》和《医师定期考核需提交材料说明》的通知
(甬卫发〔2009〕15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做好医师考核工作,市卫生局制定了《宁波市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和业务水平测评免试规定》、《宁波市医师注册培训和考核规定(试行)》,并编写了《医师定期考核需提交材料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卫生局医政与中医处反馈。
二○○九年二月九日
宁波市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和
业务水平测评免试规定
为规范我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加强医师执业管理,依据《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对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和业务水平测评免试规定如下:
一、执业经历年限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执行。对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医士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按其考核级别取得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计算执业年限;对1998年6月26日后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并经注册的人员,按其考核级别初次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时间计算执业年限;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后在地方申请执业及军队医师离退休后拟在地方执业的,均按其考核级别取得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计算执业年限。
二、医师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如第一周期考核时,即2003年12月31日前经注册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的,且考核周期内即2007年5月至2009年5月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如第一周期考核时,即1996年12月31日前取得医士及以上职称,且考核周期内即2007年5月至2009年5月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可按规定执行简易程序。下一周期考核时的执业经历依次类推。
三、良好行为记录中所在单位的表彰奖励是指单位内部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的给予个人的奖励,单位内部的单项先进不作为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的依据;政府指令性任务中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理,包括卫生行政部门派遣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应急卫生处置及应急医疗救治任务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日常开展的卫生防病业务工作不作为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的依据。
四、医师在2007、2008年按规定通过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即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