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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和业务水平测评免试规定》、《宁波市医师注册培训和考核规定(试行)》和《医师定期考核需提交材料说明》的通知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医师注册培训和考核规定(试行)

  为规范我市医师注册培训和考核工作,加强医师执业管理,依据《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现对医师注册培训和考核规定如下:
  一、培训考核对象。符合《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重新申请注册的,以及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的对象,均应按规定参加培训和考核。
  二、培训考核机构。医师培训考核实行分级管理、培训与考核相分离的原则。全市理论考核机构为市医师协会,培训与实践技能考核机构原则上为100张以上床位的医院及医师数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辖区内无上述机构的,可就近协调市卫生局委托的培训考核机构;需进行临床综合实习、实践的,上述机构无相关科室的,由该机构协调安排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实习、实践。
  市卫生局委托市属100张以上床位的医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培训考核机构,各县(市)、区卫生局委托辖区内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培训考核机构,分别负责下属单位医师注册培训考核工作。
  三、培训考核程序。
  (一)各辖区卫生局应组织医师培训考核对象根据所申请注册的医师类别及执业范围,进行为期3至6个月培训。
  (二)培训考核对象应持以下材料到辖区卫生局指定培训机构报名:
  1.《宁波市医师注册培训和考核表》一式二份;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4.近期正面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1张(贴《宁波市医师注册培训和考核表》,盖注册所在单位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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