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71号)
《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已经2009年2月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九年二月六日
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灌区、塘坝、沟渠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防洪、排水、供水等设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水利工程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依法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镇(街)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