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104号)
《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已经2009年1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黄小晶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建和在建的电力设施的保护。
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工商、林业、水利、交通、园林等有关部门及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成立相应的群众护线组织。群众护线组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电力监管机构、电力设施产权人、电力设施使用人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