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发电厂生产用水取水口向周围延伸100米的水域和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的水工建筑物向周围延伸300米的水域,从事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五)在火力发电厂的灰坝(场)上挖掘取土,及其安全距离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围垦、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以及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七)损坏、封堵发电厂、热电厂、变电站、开闭所的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航道、船舶停泊区和检修道路;
(八)损坏、迁移水力发电厂的水情测报设施;
(九)其它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者抛掷物体;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者升空气球及其他空中飘动物;
(三)利用杆塔或者拉线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作起重牵引地锚;
(四)在电力线路的杆塔内或者杆塔和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五)拆卸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上的器材或者移动、损坏电力线路设施的标志;
(六)擅自在电力线路上进行搭接。
第十二条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三)堆放谷物、草料、木材、稻秆、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及垃圾、矿碴等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四)烧窑、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秆及燃放鞭炮、野炊、烧纸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野外用火。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区内或者林区边缘进行野外用火引起火灾,给电力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