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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立即停用“糖脂宁胶囊”(批号为081101)的紧急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立即停用“糖脂宁胶囊”(批号为081101)的紧急通知
(内卫医字〔2009〕53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据报,1月17日和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莎车县两名糖尿病患者服用标识为“广西平南制药厂”生产的“糖脂宁胶囊”(批号为081101)后死亡。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核查,广西平南制药厂未生产过批号为081101的“糖脂宁胶囊”,致人死亡的药品为假冒产品。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检验所检验,该药品中非法添加了化学物质“格列苯脲”。

  为了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卫生部办公厅于1月30日发出了《关于立即停用“糖脂宁胶囊”(批号为081101)的紧急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将文件精神传达到辖区内的每一所医疗机构,确保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立即停止使用标识为“广西平南制药厂”的“糖脂宁胶囊”(批号为081101)。同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做好标识为“广西平南制药厂”的“糖脂宁胶囊”(批号为081101)的登记上报工作,并妥善保存已使用的标识为“广西平南制药厂”的“糖脂宁胶囊”(批号为081101)的原始记录,全力做好与该批药品有关的不良事件的上报和医疗救治工作,确保患者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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