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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管单位第十一批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定点资格认定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管单位第十一批基本医疗保险
医疗机构定点资格认定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9]7号)


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中央驻并有关单位,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晋劳险字[1999] 286号)和《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晋劳社厅发[2006] 209号)的规定,经审查,太原市万柏林区中心医院等6所医院(名单附后,不含方便药房、院外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分院)和太原市迎泽区察院后社区卫生服务站等5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单附后,不含口腔科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现予以认定。
  请上述医疗机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及时与省医保中心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后,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和标准,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基本医疗服务。
  附:省直管单位第十一批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定点资格认定名单

  二○○九年元月十三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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