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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青海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和青海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列入起草调研项目的责任单位应当在2009年9月31日前,将起草完成的初稿报送省政府法制办,作为下一年度立法备选项目。对成熟的起草调研项目,可根据情况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报经省政府领导同意,适时提交省人民政府审议。

  列入酝酿论证项目的责任单位要开展好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部门之间协调的论证工作,准确把握项目调整的范围,立法的基本情况和国家相关立法项目进展情况,并及时与省政府法制办取得联系,主动推进项目论证工作。

  各部门、各地区对省政府法制办发出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征求意见稿,应认真研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经领导签名并盖章后及时反馈。省政府法制办对列入2009年立法计划项目的起草调研情况进行跟踪了解,根据新形势和任务的要求,需要对立法项目作出调整的,经省政府同意后予以调整。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涉及的重大、复杂、敏感问题,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青海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

  2009年省人民政府安排立法提交项目11项,起草调研项目20项,酝酿论证项目18项。具体安排如下:

  一、立法提交项目(11项)

  (一)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3项)

  项目名称                            责任单位

  1、青海省旅游条例(修订)                     省旅游局

  2、青海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省科技厅

  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       省教育厅

  (二)拟由省人民政府审议的规章项目(8项)

  项目名称                              责任单位

  1、青海省林地林权管理办法(修订)                  省林业局

  2、青海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省交通厅

  3、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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