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起草调研项目的责任单位应当在2009年9月31日前,将起草完成的初稿报送省政府法制办,作为下一年度立法备选项目。对成熟的起草调研项目,可根据情况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报经省政府领导同意,适时提交省人民政府审议。
列入酝酿论证项目的责任单位要开展好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部门之间协调的论证工作,准确把握项目调整的范围,立法的基本情况和国家相关立法项目进展情况,并及时与省政府法制办取得联系,主动推进项目论证工作。
各部门、各地区对省政府法制办发出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征求意见稿,应认真研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经领导签名并盖章后及时反馈。省政府法制办对列入2009年立法计划项目的起草调研情况进行跟踪了解,根据新形势和任务的要求,需要对立法项目作出调整的,经省政府同意后予以调整。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涉及的重大、复杂、敏感问题,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青海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
2009年省人民政府安排立法提交项目11项,起草调研项目20项,酝酿论证项目18项。具体安排如下:
一、立法提交项目(11项)
(一)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3项)
项目名称 责任单位
1、
青海省旅游条例(修订) 省旅游局
2、青海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省科技厅
3、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 省教育厅
(二)拟由省人民政府审议的规章项目(8项)
项目名称 责任单位
1、青海省林地林权管理办法(修订) 省林业局
2、青海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省交通厅
3、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省卫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