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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以省政府令第17号(2000年)、第35号(2003年)、第43号(2004年)、第52号(2005年)、第64号(2008年)向社会公布。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有458项(其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452项;我省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6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已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防止出现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严禁实施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实施条件、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完善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行政审批权限。省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的指导和监管,确保已取消和调整的每一项行政审批事项落到实处。

  (二)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认真执行《青海省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省政府令第62号),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制度,制定配套措施,对取消行政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要加强事中检查和事后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防止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杜绝行政执法领域“真空”。完善“一门受理、统筹协调、规范审批、限时办结”的行政审批服务运作方式,完善“窗口式办公”、“一站式服务”、“并联审批”、“网上审批”等制度。

  (三)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新一轮机构改革,理顺部门间的行政审批职能定位,合理配置行政审批事项。建立健全新设行政审批事项,严格审核论证机制,对新设行政审批事项,要严把审核关。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和民意征集机制,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审批事项,必须进行听证。加强和完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制度、行政许可决定公示制度、行政许可听证制度,以及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严格规范行政审批收费行为,实施行政审批需向相对人收取费用的,必须将收费依据、标准和程序公开、公示。禁止把指定咨询机构的咨询作为行政审批的必要条件或前置条件。

  三、具体工作要求和安排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狠抓落实。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抽调得力人员承担此项工作。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严格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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