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以法治考,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信誉和质量
要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考场的设置和管理,保证考点设置规范、管理有效、措施到位。要建立考风考纪责任人制度,强化对监考人员的培训、考核;加大考试巡视检查的力度;加强对考生的诚信教育,与考生签定诚信考试承诺书,建立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采取“人防和机防”并举、“严防和严打”并重等更加有力的综合措施,切实防范雇人代考或替考、冒考、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作弊等各种形式的群体性违规事件的发生。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严厉打击涉及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更加有效地防范和打击有组织、有预谋的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团伙作弊行为,切实保障考试公平和考场秩序。
各级政府要统筹协调,根据教育部统一要求及省上的建设规划,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积极加快推进标准化考场建设和考务管理平台建设,以实现考场和试卷保密等场所的电子监控和屏蔽。
四、严肃纪律,实行国家教育考试问责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考试全过程监督、检查,同时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并在考前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要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行为,对考生及考试管理人员在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要一查到底,并依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凡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教育考试中出现严重违规事件的,按照《
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出现严重违规事件地区的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考点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强化监管,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
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严格排查、封堵“高考移民”,充分发挥高中会考在资格审查及封堵“高考移民”工作中的监督审查功能,进一步完善学籍管理和电子注册制度,建立和完善中学学籍管理制度,严禁省内中学为不在籍高中学生空挂学籍,实行中学学籍管理校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要严格按照省高招委、省教育厅的规定,办理省外借读高中生注册手续。严格落实《关于认真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7〕177号)精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报名资格审查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要加大对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实行纪检监察机关在考试资格审查中的全程参与、全程监督制度。